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空运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空运网 >> 空运资讯 >> 空运常识 >> 正文

航空货物运输的收运标准(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2/8 15:34:34

  4. 不能办理运费到付的货物
  以下十二种货物不受理运费到付
  ① 尸体、骨灰、② 活体动物、③ 易腐货物、④ 私人用品或没有商业价值的家具、⑤ 商业价值低于运费的货物、⑥ 无价样品、⑦ 报纸、印刷品、新闻胶片、⑧ 酒精饮料、⑨ 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的货物、⑩ 收货人所在地为机场、宾馆,或其他为临时性地址的货物、⑾收货人为政府临时代理机构的货物、⑿收货人没有人身自由的货物。
  5. 代理费部分不能到付的限制:首先是目的港应有我公司的代理(可向制单人员查询);其次北京至目的港可使用接受运费到付的外航运单,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目的港是不能接受国内段运费到付的,但以上问题的讨论是建立在目的港所在国是接受运费到付之基础上的。
  6. 收运限制
  (一) 价值限制
  Ⅰ每次班机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600万美元
  Ⅱ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300万美元
  Ⅲ 每份运单上货物的申明总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
  (二) 重量和体积得限制
  Ⅰ窄体飞机承运得散装货物,一般不超过150KG/件
  Ⅱ货物得体积一般应不小于20*15*5CM
  Ⅲ可装PIP(地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164CM,装P6P(高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294CMC.
  其他方面
  1. 文件提供不齐
  2. 航空公司机型限制
  3. 超出我公司经营权范围
  4. 目的港无运输代理,无法操作
  5. 成本太高,无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