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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的收运原则(三)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6. 收运限制
  (一) 价值限制
  Ⅰ每次班机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600万美元
  Ⅱ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300万美元
  Ⅲ 每份运单上货物的申明总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
  (二) 重量和体积得限制
  Ⅰ窄体飞机承运得散装货物,一般不超过150KG/件
  Ⅱ货物得体积一般应不小于20*15*5CM
  Ⅲ可装PIP(地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164CM,装P6P(高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294CMC.
  其他方面
  1. 文件提供不齐
  2. 航空公司机型限制
  3. 超出我公司经营权范围
  4. 目的港无运输代理,无法操作
  5. 成本太高,无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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