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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中对货物收运的常识(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货物运送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