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第(1)和(5)款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实际上,目前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制,为此,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托运书,应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而且托运人必须在上面签字。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各项内容,并应印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文字说明。
    托运书包括下列内容栏:
    1.托运人(SHIPPER)
    填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名,以及便于联系的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
    2.收货人(CONSIGNEE)
    填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名,(特别是在不同国家内有相同城市名称时,必须要填上国名)以及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本栏内不得填写“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按托运人的指示)等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3.始发站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始发站机场的全称。
    4.目的地机场(AlRPORT OF DESTINATION)
    填目的地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填城市名称),如果某一城市名称用于一个以上国家时,应加上国名。
    5.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REQUESTEDROUTING/REQUSETING BOOKING)
    本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运输路线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特别要求时,也可填入本栏。
    6.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DECLAREDVALUE FOR CARRIAGE)
    填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金额,该价值即为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限额。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收取声明价值费,但如果所交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无需填写声明价值金额, 可在本栏内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未声明价值),如本栏空着未填写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视为货物未声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