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空运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空运网 >> 空运资讯 >> 空运常识 >>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 座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 客 票


  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 退。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三)旅客姓名;


  (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六)票价和付款方式;


  (七)票号;


  (八)运输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