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空运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空运网 >> 空运资讯 >> 空运常识 >> 正文

民用航空货物托运的注意事项(三)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六、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七、押运货物


  托运人托运需特殊照料的活体动物,价值昂贵的货物,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注意看管以确保安全的货物,应派人押运。


  押运人须事先与机场货运部门联系,定妥吨位,购好机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机场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押运员要自行办理乘机手续。


  八、保险


  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可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暂不受理国际航空运输险。


  若投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九、责任和赔偿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事宜。


  十、危险品运输


  危险货物的国内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本须知参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和国际航空运输部分条款。本须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上一个空运资讯:
  • 下一个空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