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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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十一、申请人在筹建航空运输企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在有关条件具备时,凭民航局的筹建批件和工商筹建登记证明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一)到民航局计划部门办理购机、租机申报手续; (二)到民航局适航部门申请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航空运输企业标志图样; (三)到民航局飞行标准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办理飞行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和执照(或证明); (四)到民航局航行部门申请办理地面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及电信人员、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五)到企业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企业管理部门或运输服务部门办理运输业务人员上岗合格证书; (六)到民航局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办理所使用基地机场的适用和规划许可证明,并与该机场签订使用的协议书; (七)申请人按民航局规定制定本企业的《飞行手册》、《飞行签派手册》、《飞机最低放行设备清单》、《维修管理手册》、《运输业务手册》、《运输服务手册》、《企业质量手册》及企业的其它管理规章。 十二、筹建工作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航空运输企业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民航局申请《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下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工作情况报告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2.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的企业章程; 3.经民航局计划部门核准的购机或租机证明; 4.经民航局适航部门核发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航空器维修人员技术状况及执照号码登记表,航空运输企业标志图样的批件; 5.经民航局飞行标准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飞行人员技术状况及执照号码登记表; 6.经民航局航行部门核发的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或合格证明)和经核准的飞行签派人员状况及执照号码登记表; 7.经民航地区管理局企业管理部门或运输服务部门核准的运输业务人员上岗合格证书; 8.经民航局公安部门核准的飞行及地面安全保卫保证措施; 9.经民航局基建机场部门允许的基地机场使用许可证明,并与基地机场签订的保证正常运营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