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第(1)和(5)款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实际上,目前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制,为此,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棗托运书,应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而且托运人必须在上面签字。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各项内容,并应印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文字说明。 托运书包括下列内容栏: 1、托运人(SHIPPER) 填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名,以及便于联系的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 2、收货人(CONSIGNEE) 填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名,(特别是在不同国家内有相同城市名称时,必须要填上国名)以及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本栏内不得填写"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按托运人的指示)等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3、始发站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始发站机场的全称。 4、目的地机场(AlRPORT OF DESTINATION) 填目的地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填城市名称),如果某一城市名称用于一个以上国家时,应加上国名。例如:LONDON UK 伦敦,英国;LONDON KY US 伦敦,肯达基州,美国;LONDON TO CA 伦敦,安大略省。 5、要求的路线/申请定仓(REQUESTEDROUTING/REQUSETING BOOKING) 本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运输路线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特别要求时,也可填入本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