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商检报验须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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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 法定检验报验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