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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商检报验须知(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二. 法定检验报验分类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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