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发达国家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立法情况。其适用法律的最高层是国际公约,如《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其次是本国的法律,如:德国的《危险物品运输法案》、《德国航空法案》、《航空执照法令》;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ransportation 49(简称 CFR 49);荷兰、加拿大等国的《危险物品法案》(The Dangerous Goods Act)等。一些欧洲国家还遵守欧洲联合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联合航空管理规定》(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Operations 简称 JAR-OPS)。第三是由民航主管机构制定的危险物品运输的行业规章以及运输企业自己制定的“手册”。
我国也适用《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和《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但我国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民用航空业的根本大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出危险品运输的细节问题。多年来我们都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重申规定,较为凌乱,不成系统。这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指导性的专门法规,以强化法制化管理。各运输企业为操作的规范化,还应该编写本企业的“危险品运输手册”。这样才构成了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体系。有哪些方面需要法律规范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