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空运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空运网 >> 空运资讯 >> 空运常识 >> 正文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柜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 上一个空运资讯:
  • 下一个空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