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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收运有哪些原则(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Ⅱ、托运人应自行办托海关、检疫和政府其他部门规定的有关货物进境、出境、中转等一切手续。     Ⅲ、托运人有责任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所负责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更高的责任限额,必须为被交的货物申明一个价值,并为其交付申明价值附加费。     3. 包装符合要求航空运输对包装的要求:即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保证使货物完好地到达目的地,而不致损坏,具体要求托运人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重量和空运的要求妥善加以包装,不要用草袋、粗麻包、草绳等做包装材料。     4. 不能办理运费到付的货物     以下十二种货物不受理运费到付     ① 尸体、骨灰、② 活体动物、③ 易腐货物、④ 私人用品或没有商业价值的家具、⑤ 商业价值低于运费的货物、⑥ 无价样品、⑦ 报纸、印刷品、新闻胶片、⑧ 酒精饮料、⑨ 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的货物、⑩ 收货人所在地为机场、宾馆,或其他为临时性地址的货物、⑾收货人为政府临时代理机构的货物、⑿收货人没有人身自由的货物。     5. 代理费部分不能到付的限制:首先是目的港应有我公司的代理(可向制单人员查询);其次北京至目的港可使用接受运费到付的外航运单,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目的港是不能接受国内段运费到付的,但以上问题的讨论是建立在目的港所在国是接受运费到付之基础上的。     6. 收运限制     (一) 价值限制     Ⅰ每次班机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6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