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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收运的原则(一)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4 15:34:34

  我们在受理出口货物的发运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否具备发运货物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它所提供的文件和货物是否符合航空运输及海关的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是否符合收运的原则,收运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A. 海关方面

 

  1. 用户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所有出口的货物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2. 用户是否在出口口岸海关注册,如果未注册将不能在此口岸报关。

 

  3. 如要出口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4. 能向海关提供全套有效单据。

 

  5. 没有海关注册的单位在具有厅、局级批文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以下贸易性质的货物发运:无偿援助、暂时进出口、其他(非贸易性质)等。

 

  B. 航空公司方面

 

  1. 航空公司的收运原则

 

  Ⅰ、沙公约

 

  Ⅱ、牙约定书

 

  Ⅲ、AIR CHINA 与外航签定的运输协议

 

  2. 明确托运人、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

 

  Ⅰ、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规定和AIR CHINA的一切运输规定。

 

  Ⅱ、托运人应自行办托海关、检疫和政府其他部门规定的有关货物进境、出境、中转等一切手续。

 

  Ⅲ、托运人有责任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所负责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更高的责任限额,必须为被交的货物申明一个价值,并为其交付申明价值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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