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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四)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12 15:34:34
  第四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五、货物的合理损耗;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