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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筹建(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一、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成立航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及其具备筹建空运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和组织能力评价;

  (五)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有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立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筹建的初审意见;

  (七)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场使用协议;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由中方控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除提供第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外,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还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民航总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向商务部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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