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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三)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三、申请鉴定业务的报验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应附交有关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商务记录、重量明细 单、拟装货物清单、舱单、配载图、船方函电或书面说明、海事报告或其它有关证明。      四、申请危险品包装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危险品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等有关资料;      (二)申请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五、申请委托检验的报验      (一)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样品、列明检验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      (二)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第四条 报验时限和地点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或其它有关单证向到货口 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或代理人均应在索赔 有效期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内向货物目的地商检机构报验,如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预先向 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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