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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 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 量许可证。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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