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单的相关基础知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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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4 15:34:34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三、航空运单的内容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